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刑事訴訟監督權是規範刑事訴訟監督有效運行的權力基礎。順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科學建構刑事訴訟監督權運行體系,既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重要指示的應有舉措,也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必然要求。正因為如此,《刑事訴訟監督權研究》一書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層面深入探討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本質內核、法理基礎和制度完善,不僅有助於科學界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職能,而且有益於指導訴訟監督權的具體運行,讓監督權得到規範和有效行使,更具實踐價值。
  實踐表明,現有的刑事訴訟監督權配置基本適合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和基本國情,也逐漸彰顯檢察機關維護司法公正的價值功能。但不可否認,有案不立、久偵不結、以罰代刑、有罪不訴、重罪輕判、以錢抵刑、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民事糾紛、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種種違法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尤其是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放縱犯罪分子,甚至造成冤假錯案。這些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了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而且極大地踐踏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尊嚴和權威。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尋根究源,導致這些現象的原因眾多,其中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未能得到有效發揮,或者說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作用還未得到充分體現是一個重要原因,這是我國司法改革和制度完善應當關註的重要議題。正是由於立法對刑事訴訟監督權規定尚存不足,才導致檢察機關行使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手段不夠充分、程序不夠完善、措施不夠有力、效果不太明顯。
  面對理論界對刑事訴訟監督的深切關註和人民群眾對強化刑事訴訟監督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12月頒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對加強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此外,北京、遼寧、四川、山東、江西、湖南等20多個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有關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或決定,為檢察機關強化刑事訴訟監督提供了制度參考。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繼續強化和完善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一方面,新增了刑事訴訟監督的權能,擴展了刑事訴訟監督的範圍,豐富了刑事訴訟監督的手段,明確了刑事訴訟監督的效力。另一方面,強化了刑事訴訟監督的責任,健全了刑事訴訟監督的程序。這些新規定反映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的日臻完善,同時也表明國家對檢察機關強化刑事訴訟監督的立法支持。
  本書以權利和權力為研究視角,以法律監督理論的現代轉型為邏輯起點,綜合採用比較分析、邏輯分析、實證分析等方法,從法學、法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等多學科視野,以刑事訴訟監督權與偵查權、審判權、執行權、行政權的合理配置為切入點,以實現刑事訴訟監督權與法律監督權的有效對接為主線,在充分論證檢察機關行使刑事訴訟監督權的理論依據和現實背景的基礎上,理性借鑒域外刑事訴訟監督權制度的某些法例與實踐,對如何有效解決制約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優化配置刑事訴訟監督權,有效整合刑事訴訟監督資源,健全對偵查權、審判權和刑罰執行權等權力行使的監督制約等問題進行了系統論述和制度構想。
  本書的主要特色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問題意識突出。本書緊扣當前刑事司法領域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理性分析了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科學回答了我國為什麼要建構刑事訴訟監督權以及如何完善刑事訴訟監督權等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二是理論創新獨特。本書在現有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另闢蹊徑,從權力與權利的視角全面闡釋了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本質內涵,在梳理不同觀點的基礎上界定了刑事訴訟監督權的定義,系統解構了刑事訴訟監督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及其相互關係,科學設定了刑事訴訟監督權的運行制度和配套規則,提出了完善刑事訴訟監督權的立法建議。三是辯證思維較強。本書從古到今、從國內到域外、從現實到理論,從制度到立法,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主權學說,深刻闡釋了刑事訴訟監督權與權力制衡理論的一致性、刑事訴訟監督權與權利保障理論的契合性,高度概括了刑事訴訟監督權的價值基礎,較好地回答和解決了有關刑事訴訟監督權理論與實踐中的若干問題。
  本書選題新穎,體例恰當,邏輯嚴密,論證透徹,語言流暢,富有較強的理論性和時代性。特別是對刑事訴訟監督權的現實依據、法理基礎、理論體系和制度設計等進行了精辟而詳細的論述,不少觀點蘊含真知灼見,頗有見地。誠然,書中尚存一些不足之處,個別觀點也需進一步推敲論證。但瑕不掩瑜,此書仍不失為一部具有較高理論價值的學術專著。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  (原標題:卞建林:準確把握刑事訴訟監督權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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